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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届)

发表于:2022-03-23 00: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8年11月11日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环境保护和营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殡葬、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统一规划并指导组建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全国殡葬领域内,从事殡葬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技术组织和标准化归口单位。

第四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标委委托民政部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  作  任  务

第五条  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殡葬领域标准化工作方针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殡葬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殡葬领域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七条  根据国标委和民政部批准的计划,组织殡葬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殡葬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负责组织殡葬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殡葬领域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殡葬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意见。

第十条  根据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委托,承担国际殡葬技术标准化方面的业务,开展国际殡葬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受民政部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承担殡葬领域标准化范围内服务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检评,组织殡葬服务、设备用品生产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定;承担殡葬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殡葬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国标委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全部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研究、营销等方面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八分之一,科研、应用和营销方面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全部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委员不少于25人。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标委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委员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推荐人选和撤销建议,报国标委批准;

(三)审查殡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技术措施,审定、修订标准草案、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四)提出单位委员的吸收、退出和撤销建议,报国标委批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面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全体会议适时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殡葬领域生产、使用、营销、科研、教学、环保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并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名誉主任由委员全体会议提名推荐报国标委审核后聘任,办法聘书。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委员全体会议可重新推荐人选,报国标委另行聘任。

第十八条 在殡葬领域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积极参与殡葬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可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容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申请单位委员的单位,向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与殡葬领域业务有关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可申请作为通讯委员。

通讯委员可列席会议,可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获得资料和文件,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委员按规定缴纳信息、资料和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中国殡葬协会。中国殡葬协会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中国殡葬协会的工作计划。

正、副秘书长负责安排秘书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

第四章  工  作  程  序

第二十三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标委批准,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民政部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成标准起草小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起草小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的基础上,先行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全体委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起草小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征求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标准送审稿后,分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初审,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审查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送至全体委员。

委员全体会议表决时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为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论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经委员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小组或起草单位根据委员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民政部。

第二十七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向国标委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标准补助经费、科研经费及活动支持;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委员的缴费;

(三)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机构的支持。

第三十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议;

(二)为委员提供的资料;

(三)制定、修订标准起草补助;

(四)标准审查和标准项目科研等。

第三十一条 中国殡葬协会财务部门对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 354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上报国标委备案之日起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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