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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民政法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表于:2024-05-08 09:23

2024年全省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和全国民政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统筹推进民政领域立法、执法、普法及“放管服”改革等各项工作,为深入推进“幸福民政365工程”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深化提升学习效果。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健全常态化学习机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首要内容,抓好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共性综合清单落实。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执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厅(局)务会议学法、重大决策前先行学法等制度。

(二)健全完善述法制度。推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将落实述法制度作为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的重要抓手,进一步优化述法流程,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创新工作措施,不断提升述法工作针对性,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创新学习宣传平台。拓展宣传平台,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持续推动建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区、专栏,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报道,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解读。精选法治民政建设课题,深入开展研究,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活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四)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严格执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制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依法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强化合法性审查刚性约束,确保决策程序启动和运行规范化,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要求,确保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执行评估机制,落实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全面收集意见建议,科学分析实施情况,审慎评估实施效果。

(五)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调整。严格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规范权力清单调整程序。随着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以及“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加快清单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民政领域行政权力清单,做好权责清单与各类目录清单有效衔接。

(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按规定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监管,推动制订《江苏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工作规程》,开展破产清算试点。构建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业务数字监督、绩效评价工作。推进核对电子授权建设,完善移动端授权信息采集管理。深入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全面提升殡葬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持续推进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七)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对重点领域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联合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和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社会组织三年规范化建设行动,探索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持续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常态化清理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加强慈善活动监管。扎实开展殡仪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

三、健全民政法规制度体系

(八)积极推动民政领域立法。认真对照《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2027年)》,从法治民政建设进程中的紧迫问题入手寻找立法切入点,积极提出立法建议。认真做好地名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等立法项目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民政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清理建议。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结合本地特色,将本地实践经验、创新做法通过立法加以固化。

(九)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聚焦民政重点领域强化制度供给,依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编制年度文件制定计划,严格按程序制发文件,依法依规报请备案。加强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做到应审必审,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正确处理合法性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对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补充,审核意见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反馈,并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制度和失效前提醒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应当对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决定是否延续有效期。根据上位法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专项清理,按照部署要求推进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及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十一)推进民政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认真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照问题清单,强化主动执法意识,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围绕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慈善活动、殡葬管理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积极组织民政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和行政执法事项清理,确保事项目录完整、准确、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统一制定民政领域执法办案工作规程、执法标准案卷、执法指导案例等,为行政执法提供务实管用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探索建立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度。

(十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托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落实暂扣、收回、注销、年度审验等规定,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能力训练,开展执法技能竞赛、执法岗位练兵等活动,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和水平。认真制定年度执法培训计划,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十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事件督查制度,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加强专项督查工作。合理界定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梳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推动执法监督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全面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强化制度衔接配套,用足用好各项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突出抓好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及评查地方标准的运用,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五、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十四)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将行政调解法治化建设工作与法治宣传工作、信访投诉工作和复议应诉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以案释法机制、访调对接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分领域推进具有民政特色的调解制度建设,完善离婚登记“冷静期”调解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提高调解质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化解劳动争议、会员矛盾方面的组织优势,探索高效便捷、程序灵活的社会组织矛盾纠纷化解新路径。

(十五)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推广使用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学习贯彻《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全面畅通信访渠道,严格落实首接首办、即接即办责任制,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提高初次信访一次性化解率和群众满意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信访问题源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进一步压降进京来省访和重复信访量。严格落实信访形势分析研判制度,健全舆情监测及应对机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大力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依法保障群众权益。

(十六)提升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水平。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做好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联贯通,针对复议诉讼案件中发现的共性、突出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认真落实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意见,增强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效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开庭审理、协调、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应诉案件时要听取法律意见。积极履行生效裁判和处理司法建议,提高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

六、深化民政法治宣传教育

(十七)强化法治能力建设。着眼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广泛开展民政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高民政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开展行政复议培训,加强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学习,针对行政复议调整受案范围和前置范围的条款进行研究,促进提升依法行政理念和执法水平。组织民政工作人员参与法庭庭审活动,进一步推进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将案件依法处理的过程转化为普法公开课。

(十八)提升民政普法实效。坚持普法工作与民政法治实践相结合,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贯彻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普法创新、注重实效。聚焦民政部门主责主业,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在关键时间节点,精心策划和组织开展民政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加强国家以及民政领域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力度,提升法律法规知晓度和法治精神认同度,积极探索灵活高效、便于传播、群众欢迎的普法创新举措。

(十九)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面向慈善组织及其他慈善活动的参与者开展慈善法学习宣传活动,强化以案释法,教育、引导慈善组织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慈善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在群众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慈善法的浓厚氛围。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对新修改的慈善法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展现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慈善法的生动场景、鲜活画面。(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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