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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4-05-06 10:04

一、制定背景

《上海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4月29日,有效期已届满。市公安局等9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对居民死亡后办理相关手续和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涉及到《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需要对其作相应修改。此外,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相关上位法和政策规定,以及当前遗体运输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以及逻辑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修正完善。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局征求了公安、外办、交通等部门,以及各区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综合、采纳各方意见建议后,形成了修改后的《上海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死亡证明

根据市公安局等9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取消了公安部门《居民死亡殡葬证》,死者家属可以直接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居民死亡确认书》(统称死亡证明)办理相关事项。因此,将《办法》中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中“公安部门、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修改为“死亡证明”。

(二)进一步规范遗体运输的几种情形

1.调整遗体市内运输适用范围。遗体市内运输不只包含本市市民遗体,非本市市民遗体除运往外省市或者境外,也有在本市运输的情形。因此,将第六条“本市市民死亡后”修改为“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在本市市内运输的”。此外,本市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在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或《外国人死亡证》前需要市内运输的,应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遗体运输手续。

2.规范遗体运往市外。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民政局批准。按照国家、本市和运往地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此,对第七条进行了规范表述。

3.增加遗体运入市内的情形。针对第二条(适用范围)中遗体运入市内的情形,新增加了第八条,对本市市民在外省市死亡后,遗体运回本市作出规定。

(三)其他内容

1.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将《办法》中丧事承办人统一明确为:亲属或有关单位。

2.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更衣等殡葬经营服务活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殡仪馆是遗体运输的承运机构。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输”。

四、有效期及实施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设定为5年,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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