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浏览本网站

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培训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发表于:2024-02-28 11:07

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殡葬管理条例》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民事发〔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宗)委(厅、局)、卫生厅(局):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如何理解和执行有关“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二、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地址: 电话: 邮箱:newbinzang@163.com